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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市建字〔2020〕22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质安站,市建筑协会,市代建局,市城投公司、市金投公司,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诚信管理的范围。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起重设备安装企业。
二、诚信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建筑行业诚信信息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企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基本诚信信息由建筑行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诚信行为信息由建筑行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以及对韶关市建设作出贡献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一)凡在韶关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办理诚信登记,提交《韶关市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附件资料。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由市住建管理局建筑业监管科进行诚信资料录入,建筑业监管科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诚信登记手续。
(二)企业应对申报信息(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企业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企业退出韶关市建筑市场,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
(三)在我市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均要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同时需提交《韶关市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登记申请表》,外来企业驻韶必须在韶关区域设置办公场所。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在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和个人有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要形成文字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在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市住建管理局建筑业监管科,建筑业监管科依据相关程序认定后进行扣分。
(五)企业取得相关荣誉,或在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见附件2),可由企业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诚信加分;企业受到批评处罚经认定后,由建筑业监管科对照扣分标准(见附件3),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失效。
(六)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司法、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并纳入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三、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的认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认定。
(一)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下发之日为准: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扣分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4、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5、其它相关的文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建筑业监管科应通过短信(微信)通知预扣分对象。企业和个人对预扣分依据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诉人,作出是否扣分的决定。
四、企业诚信等级的标准划分。
(一)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综合考评实行月度考评制度,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每月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二)建筑企业诚信划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见附件6)。
(三)凡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行业企业,均应按要求到韶关市住建管理局进行诚信登记。建筑企业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其他建设活动,如未到市住建管理局办理诚信登记的,其诚信分值按70分(C级)计。
五、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等级的标准划分。
(一)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考评机制,制定注册执业人员诚信加分标准(见附件4)、扣分标准(见附件5),以及人员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按照分值划分为:诚信优秀、诚信良好、诚信较好、诚信一般、诚信较差(见附件7)。注册执业人员初始诚信分值均为100分。
(二)建筑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诚信管理信息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六、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黑名单”制度。
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我市建筑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期限为6~24个月,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1.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2.受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及以上的;
4.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5.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
6.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1.注册执业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2.经查实,3次及以上未到位履职的;
3.由于履职不到位,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4.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的;
5.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的发布。市住建管理局根据企业和个人诚信动态分值每月评定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等级,每月10日在韶关市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公布上月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等级情况。
八、 企业诚信信息和诚信等级的使用。
(一)对依法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市住建管理局公布的企业诚信档案,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和诚信记录,优先选择诚信度高的企业。
(二)对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将根据诚信体系的运行情况,逐步将诚信体系等级或分值与招投标挂钩。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诚信等级或分值纳入综合评分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评标法、A B值评标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拒收诚信等级为C级、D级企业的投标文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发包人可依法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四)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企业诚信档案,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诚信信息情况,督促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落实责任。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1.诚信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率,连续12个月考评等级为AAA级的,评为年度韶关市“优秀诚信AAA级施工企业”称号,评优时优先推荐;
2.诚信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连续12个月考评等级为AA级的,评为年度韶关市“优秀诚信AA级施工企业”称号;
3.诚信A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4.诚信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5.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限制其参与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6.诚信D级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限制其参与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限制其在韶关市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定期约谈企业负责人。
九、监督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或个人在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诚信管理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法向市住建管理局投诉、举报。
十、试用期限。本通知从2020年6月起施行,试用期2年。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管理局建筑业监管科反映。市住建管理局结合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改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
1、韶关市建筑行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登记表申请表
2、企业加分标准
3、企业扣分标准
4、注册执业人员加分标准
5、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
6、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7、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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